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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會動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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赤坎商會章程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本會的名稱:開平市赤坎商會,英文名稱為CHIK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KAIPING,英文 縮寫CKCOC。
第二條本會的性質:赤坎商會由赤坎鎮轄區內外的企業、團體自愿參加的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本會的宗旨: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,團結各業界同行,促進各行業及其他業界之間的聯系,推崇守信用、講信譽、 重信義,為提高會員素質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規范市場行為,為振興和發展赤坎經濟做出貢獻。
第四條本會接受開平市工商業聯合會(簡稱開平市工商聯)的業務指導。
第五條本會的會址設在開平市赤坎鎮堤東路66號地下。
第二章業務范圍
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 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,開展行業自律,切實做到愛國、敬業、守法,規范行業行為,促進公平競爭;
(二)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、政策;
(三)為會員提供經濟、技術、信息、生產、管理、融資、法律法規等咨詢服務,團結全鎮企業,大力發展名優產品;
(四)組織會員參觀、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、交易會等活動,加強聯誼,廣交朋友,増進會員之間的友誼和合作;
(五)通過各種渠道與國內外同業商會、企業廣泛聯系,適時組織交流、互訪、考察等活動,建立外聯渠道,在引 進資金項目、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,促進國際經貿合作與交流;
(六)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困難、意見和要求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。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,協調關系,調節糾紛, 幫助會員排憂解難;
(七)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,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有關部門開展的各項有益活動;
(八)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交辦的事項。
第三章會員
第七條本會會員由企業會員、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。
(一)企業會員為熱心赤坎鎮社會經濟發展的相關企業單位或個人。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。個體工 商戶、三資企業、私營企業及其他持有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(企業主),承認本會章程,自愿申請,經本會批準,可 成為會員;如不愿意繼續參加時可以退會。本會企業會員應具有一定經濟實力,誠信經商,守信用、講信譽、重信義 的企業;
(二)團體會員為社會團體和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;
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,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。
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:
(—) 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—)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參加商會活動,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;
(二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三)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 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—) 遵守本會章程;
(二) 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 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;
(五)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六) 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
(—)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800元;
(二)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;
(三)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元;
(四)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元。
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會員如不遵守商會章程,將由本會提出批評、教育,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 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和商會章程的 規定行使職權。
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
(—) 決定商會在法律、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;
(二)選舉或者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、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;
(四)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;
(五)對商會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
(六)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;
(七)制訂或修改章程、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;
(八)決定終止事宜;
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,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。會員代表 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十九條本商會設理事會。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 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。
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:
一)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,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;
二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三)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;
四)制訂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五)制訂商會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;
六)擬定商會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;
七)決定商會內部機構的設置,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;
八)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,提議對會員的除名;
九)根據秘書長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等,決定其報酬事項;
十)商會內部管理制度;
十一)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理事會須有 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 會議紀要,并向全體理事公告。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 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。
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。
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規則、程序:
(一)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;
(二)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;
(三)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。
(四)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。
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。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能力。
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,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。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。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。
(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;
(二)檢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四)負責管理本會財務。
第二十九條本會副會長、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,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,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 (-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組織制訂、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、決定;
(三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五)提名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 會費;
(二)資助和捐贈;
(三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本會接受捐贈時,應當遵守法律法規,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。捐贈人、資助人或單位、 會員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,并提出意見和建議。對于上述查詢和建議,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。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條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商會財產的,應當退還,并在會員代表大 會上進行檢討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三十四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 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本會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 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三十七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、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八條本會按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規定,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拫告、財務報 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。
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,面向社會公開招聘,并訂立勞動合同。其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